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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必须严格落实《城乡规划法》
www.nthouse.com.cn 2008-6-2 8:21:19 阅读: 次  来源:南通房产超市

     大灾之后的重建,防灾减灾就构成了一个极其现实的目标。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防灾减灾的目标,就必须未雨绸缪,先行谋划。灾后重建工作最值得一提的框架,就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如此定位的《城乡规划法》,既及时又贴切地回应了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需要。因为,灾后重建的首要任务就是规划,从这个层面上说,《城乡规划法》也可以理解为一部“灾后重建法”,它为即将展开的灾后重建工作,已经提供了一个权威性、规范化的路线图。

  一方面,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就是灾后重建的基本原则,应当全面准确地体现在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中。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十条又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这两项原则,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城乡规划与灾后重建的根本准则。其中,第四条作为一个义务性的规定,要求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必须履行防止污染、防灾减灾的义务。第十条作为一个奖励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灾后重建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科学的城乡规划,才能实现防灾减灾的目标。

  另一方面,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规则就是灾后重建的规则。《城乡规划法》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已经设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则体系。对于灾后重建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其中的第二十五条,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此外,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两项具体的规则,要求大灾之后的城乡规划,必须以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资料作为基础。城乡规划编制者的意志,绝不能忽视、更不能超越这些基础资料;不仅如此,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必须反复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否则,就可能遭受大自然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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