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汪先生在城南的蓝山美树看中了一套价值一百二十余万的联排别墅,随后交了三万元定金,并确定了以按揭的方式支付房款。随后,汪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将四十一元万首付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按揭手续。
汪先生称,交了首付款不久,他被告知其车贷和建行的信用卡有几次逾期还款的记录,由于信用不良而被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不能办理按揭,汪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他的首付款和三万元定金。但开发商却坚持只退还了其四十一万元首付款。汪先生日前打来电话咨询,他这三万元定金开发商究竟该不该退。
对于汪先生的说法,该项目的销售主管张小姐接受了记者采访。张称,按照公司程序和与汪先生的约定合约,定金是肯定不能退的。每一个购房者,在办理按揭的时候,都应该清楚自己的银行信用情况。不能顺利办理按揭贷款,汪先生也有责任。因为他的车贷,根据银行的记录,虽然都有还款,但有长达两年的逾期还款记录,汪其实早就该告知他们。作为房屋销售方,公司也做了努力,在向中行办理按揭未过关后,公司又把汪先生的资料转到兴业银行办理,但同样也查出了汪先生严重信用不良记录,兴业银行同样不能为其办按揭,这是汪先生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公司不能退还其定金。
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表示,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四川省新《消条》规定,房地产经营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按此规定,汪先生似乎可以索回自己的全额定金,签订合同前交纳的所有费用都可能得到全额退还。
但四川为民律师事务所李鸿舟律师则认为,根据《合同法》,汪先生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执行。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邵杰律师认为,对于购房认购书约定的购房定金,在法律上属于定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有明确规定,签定购房认购书约定购房定金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罚则规定处理。汪先生自身信誉不良,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从法律角度来看汪很难得到退还定金。
记者日前致电汪先生,他表示不是自己主观不愿意买那套房子,问题在于客观上他根本没有办法办理贷款买房手续,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违约问题,自己愿意与开发商协商,等待开发商退还自己的三万定金。
上述案例虽说给购房者提了个“醒”,但有购房者同时向记者表示,开发商一般都要求购房者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如果在开发商的售楼部就能通过银行系统查到自己的信用记录,这类纠纷则可能就会避免。
专家提醒
重视自己的信用
也许有的消费者认为,还银行欠款,迟些日子没什么关系,但一不留神,却给自己留下了信用不良的记录。银行相关专家提醒市民,随着银行金融投资组合种类的增加,消费者更应留心自己手中的“账”。
信用卡:刷卡方便,但也最易造成信用不良记录。现在很多人手中都有一张或数张信用卡,信用卡透支时一定要记住记账日和还款日,及时还款,并对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消费能力要有准确估计,这样就不会导致消费完了之后却无力还款而陷入困境。一般情况下,逾期还款很有可能导致你的信用不良。如果自己不能准时还款,可以采用电话银行,托亲友代为办理等几种方式来还款。
另外,很多信用卡如果不刷卡就有年费产生。有的消费者碍于人情或者别的原因办理了信用卡,激活之后却不再使用,也不缴纳年费,这也可能造成信用不良,消费者对于这一点,也要弄清楚,不用的信用卡应即时申请注销。
其他贷款:如果自己有车贷或其他房贷,也要按时还款。因为银行的还款程序是电脑联网的,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办理了贷款手续,一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还贷,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下一笔贷款能够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