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燕)昨天,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等房产中介领域屡见不鲜的行为,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今后,房产中介吃差价或挪用客户资金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
应设交易资金监管机构
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要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房款存入结算专用账户
根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通知明确,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专家认为可避免卷款逃跑
就这项政策,北京 “链家地产”的负责人认为,资金监管将有助于二手房交易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减少“吃差价”现象,挤出价格虚高部分,平抑当前的高房价。由于实施资金监管后,交易资金将被冻结在专用的存款账户,只有在完成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后,交易资金才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转给卖方。在此过程中,交易资金没有任何沉淀在经纪公司自有账户的可能。因此,此规定正式实施后,经纪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乃至“卷款逃跑”等事件将不存在发生的可能,诸如“安徽桃园事件”、“天津汇众事件”将不再重演。此规定也将切断不良中介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现金收房”的资金来源,避免了不良中介赚取差价的可能。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记者:两部门为什么下发《通知》?
答: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制建设滞后,市场运行规则不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诚信缺失,交易资金安全没有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素质低,房地产经纪人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问题比较突出。下发《通知》是为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改善住房消费服务环境,确保交易安全。
记者:《通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通知》从机构和人员两方面抬高了准入门槛。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
记者:《通知》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哪些行为准则?
答: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为规范,明确市场主体合规与违规的界限,是两部门制发《通知》的初衷。《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主动出示注册证书,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记者:去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通知》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二是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三是明确了该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性质和属性。明确该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四是要求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保证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对专户资金划转的监督,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记者:《通知》对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对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结合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于近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明年3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建设部。二是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三是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四是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另外,要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机制。
《人民日报》 ( 2007-01-23 第08版 )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
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要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转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规定,继续做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注册管理。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和注册工作。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整体素质。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机构应当收回其注册证书。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合同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不得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
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六、规范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资金划转。对于本《通知》下发后新发生的业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在银行按房产的买方分别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向银行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子账户划转时应当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和房产买方的签章。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房产买方应将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房产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七、加强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应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交易资金支付情况等加强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八、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经纪人及交易当事人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
九、建立和完善信用公示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不断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确执业标准及经纪行为准则。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价体系,积极开展资信评价活动。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近期,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向社会曝光。各省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