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扩大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办法》和《关于扩大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受益面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通知》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市为认真贯彻“国六条”所作出的一项重要措施。标志着我市的住房保障开始了新一轮的创新突破。
据悉,本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廉租住房保障受益面再次扩大
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扩大到申请人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 00元,并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市区非农业户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住房困难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和一级伤残军人、劳动模范、居住危险房屋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等特殊家庭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其它低收入冢庭。
2、租金补贴标准提高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所租住房实际租金在不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进行补贴,不再沿用使用面积的补贴标准而采用建筑面积计算补贴,由原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补贴租金10元折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租金7元提高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租金8.5元。
廉租住房家庭建筑面积、补贴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28平方米,补贴金额238元;两人家庭45平方米,补贴金额383元;三人家庭60平万米,补贴金额510元、四人及其以上家庭68平方米,补贴金额578元。家庭原有公房、私房(含拆迁、出售、转让等已作处置的房屋),面积在计算租金补贴时予以扣减。
3、适量放宽实物配租的范围
买物配租的范围由孤、老、残延伸到住房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等特殊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5元(砖混1.5级,每下降半级相应减少0.0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4、进一步强化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完善运作模式
(1)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不在申报的租赁住房处居住,一经查实,市房产管理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市房产管理局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享受保障、调整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决定,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l、入门条件有变化:申请家庭收入标准进一步放宽,但面积标准有所限制 .上年度家庭年收入由原来的3万元以下调整为3.6万元以下,单身(亲)家庭年收入由原来的2万元以下调整为2.4万元以下。
原来购买市区“二手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时没有面积限制,而现在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2、补贴标准有变化:补贴标准再次提高
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60提高到每平方米460元。
3、实行诚信申报制度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家庭必须诚信申报,并出具诚信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追回申请人补贴款,情节恶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且今后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实行两级公示制度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对己受理的申请对象,须在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各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