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房管局出台了《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工作意见》,通过完善市场规则,理顺物业管理环节中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明确相关责任,加强建设与管理的有效衔接,消除矛盾,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和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项目委托给自己投资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2、前期物业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报纸和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中,物业公司投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4、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2/3,开标前一小时内随即抽取,并进行公证。
5、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7、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就物业管理费用的减免以及其他物业管理行为进行不恰当的许诺,与买受人应当就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属进行约定。
8、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资料。
9、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包括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证明材料、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图纸资料等物业移交清单及双方移交签章手续、交缴维修资金收据。
10、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业主入住登记建档工作,宣传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宣传维护物业完好使用的具体要求。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保修期间的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开发建设单位要及时处理。不能很好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的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
13、业主入住率达50%,或者入住一年以上入住率达30%,开发建设单位应召集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4、业主委员会要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选聘或续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决议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认可。
15、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1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17、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擅自退出管理。前期物业单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物业服务的,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单位接替管理。
1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作出选聘决定。经业主大会解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新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资料。
同时,该意见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建和谐住宅小区,三家共建单位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健全兼任制、例会制、会办制、联谊制、监督制等制度,为共建和谐社区打好基础。正所谓物业管理靠大家。我们相信通过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和培育,通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业主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物业管理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